热门搜索: RoHS检测  检测标准  成分分析  食品检测  黄曲霉毒素B1检测  茶叶检测 
180-0757-5487

DB65/T 2004-2005 灭火器检查与维修 检测标准

日期:2019-09-17 浏览:1050
内容简介: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检查与维修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水压试验、检验规则、试验方法、维修质量评定、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检查与维修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水压试验、检验规则、试验方法、维修质量评定、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的检查、维修和再充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997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8109-87 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A 77.1 推车式1211灭火器

GA 77.3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GA 90 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

GA 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GA 107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能力的人员

受过必要的培训,有经验,并带有必不可少的工具、设备、零件和资料(包括生产厂家的服务手册)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维修、再充填的人员。

3.2 检查

为确认灭火器的可操作性而进行的简单检验。

3.3 维修

对灭火器的彻底检查和保养。

3.4 非再充装式灭火器

不能进行维修、水压试验和再充装的灭火器。

3.5 再充装式灭火器

能进行维修、水压试验和再充装的灭火器。

3.6 再充装

灭火剂的更换,包括某些型号灭火器中的驱动气体。

3.7 维修检验

维修企业对所维修灭火器进行的检验。

3.8 维修能力检验

行业主管部门为确定灭火器维修企业的维修能力进行的检验。

4 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用户应负责对灭火器的检查,并委托具备灭火器维修条件(见附录A)的单位进行灭火器的维修、再充装及报废。

4.1.2 灭火器的维修、再充装及报废应由有能力的人员进行。

4.1.3 用户应掌握和实施4.2中所规定的检查程序。具备灭火器维修条件的单位按照4.3、4.4、4.5的规定进行灭火器的维修、再充装和报废。

4.2 检查

4.2.1 灭火器配置后用户要进行定期检查,至少每月一次。环境恶劣时,应对灭火器进行更频繁的检查。

4.2.2 检查灭火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a)灭火器应置于设定位置,无障碍物,摆放稳固,没有埋压,没有挪作它用;

b)灭火器的使用说明应朝外,灭火器箱不得上锁,灭火器应避免日光曝晒、强辐射热和潮湿环境;

c)灭火器铭牌应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应完好,灭火器操作要求应清楚易懂;

d)灭火器无明显损伤、腐蚀,无泄漏;

e)灭火器类型与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相适应;

f)灭火器已充满(通过称量或用手去掂量);

g)灭火器压力指示器(若配备)的指针应在工作压力范围内;

h)灭火器应在有效期内,且不属于淘汰产品。

4.2.3 在对灭火器进行检査时,如发现不符合4.2.2中a、b、c条款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予以纠正;如发现不符合4.2.2中h条款要求的,报废灭火器。

4.2.4 在对再充装式灭火器进行检查时,发现不符合4.2.2中d、e、f、g条款要求的,进行相应的维修程序。

4.2.5 在对非再充装式灭火器进行检查时,发现不符合4.2.2中d、e、f、g条款要求的,必须报废。

4.3 维修

4.3.1 灭火器维修企业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4.3.2 除应报废的灭火器外,灭火器距出厂的时间己达到以下规定期限时,即使未曾使用过也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a)1211、干粉、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两年;

b)机械泡沫、水型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两年。

4.3.3 在灭火器进行维修时,为区分将要进行的不同的维修程序,特在下面列出灭火器的类型编码:

——类型1:贮压式灭火器,以水、水和添加剂、或泡沫液作为灭火剂。

——类型2:贮压式灭火器,以干粉作为灭火剂。

——类型3:贮气瓶式灭火器,以水、水和添加剂、或泡沫液作为灭火剂。

——类型4:贮气瓶式灭火器,以干粉作为灭火剂。

——类型5:二氧化碳灭火器。

——类型6:卤代烷灭火器。

4.3.4 灭火器的维修程序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5 维修后的灭火器的使用性能应符合GB 4351及GB 8109要求。

4.4 再充装

4.4.1 所有可再充装型灭火器在使用后或在检查与维修中若发现需换药时,应进行再充装。

4.4.2 在进行再充装时,应按维修充装工艺的要求进行操作。

4.4.3 只能使用灭火器铭牌上指定的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4.4.4 用称量的方法来确定灭火剂的再充装量,充装误差应符合GB 4351、GB 8109、GA 77.1、GA 77.3、GA 107的要求。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

下载地址:《DB65/T 2004-2005 灭火器检查与维修

 
标签: 检测标准
 
 
分享到:
  • 微信扫一扫分享

0 0 举报

版权与免责声明:

本网凡没有注明"来源:质检天下"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联系客服人员进行修改或删除,自发表之日起两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默认质检天下网有权进行转载。

 
更多>同类新闻资讯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相关产品检测
推荐检测专题
推荐检测公司
推荐检测服务
推荐检测资讯
检测平台  |  网站地图  |  粤ICP备17073470号
客服热线
180-2493-3539
180-0757-5487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微信客服
周工微信二维码 梁工微信二维码